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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14號
109年度訴字第112號
109年度訴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洺瑝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盧柏嘉
黃彥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2093 號、108 年度偵字第158 號、第2085號、第2677號、第2880號、第4023號、第4490號、第5578號),並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書面追加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494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494 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936號、第6318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洺瑝犯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6至23、29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6至23、29「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盧柏嘉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24至28、30至37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24至28、30至37「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黃彥期犯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9「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許洺瑝(附表一編號2 至8 、16至23、29部分)〈附表一編號部分援用起訴書所載編號,而非依序編號,下同〉、盧柏嘉(附表一編號13至15、24至28、30至37部分)、黃彥期(附表一編號29部分)及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先推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載之被害人,以如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載之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或臨櫃存款如附表一「詐騙金額欄」所載之金額,至如附表一「匯款帳戶欄」所載之帳戶內,再推由許洺瑝、盧柏嘉、黃彥期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各自或共同於如附表一「提領時間欄」所載之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提領地點欄」所載之地點,提領款項後交付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除附表一編號29外,詳後述)。
嗣因各該被害人查覺有異報警,經員警調取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進而於民國107 年12月1 日16時10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0 號「全家便利商店」內,查獲實行如附表一編號29所載犯行之許洺瑝,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供作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1 支、金融提款卡計3 張及許洺瑝實行該次犯行所提領、未及交付予詐欺集團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進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各該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機關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之說明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6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盧柏嘉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附表一編號13至15、24至28部分,見院一卷第7-28頁〈卷宗標目請參本判決附件〉)繫屬於本院,嗣檢察官以被告盧柏嘉另案犯詐欺案件,於本院審理時以書面(附表一編號30至36部分,見追加起訴卷第7-17頁)、言詞(附表一編號37部分,見院三卷第154-155頁),予以追加起訴,係屬一人犯數罪之情形,而為相牽連之犯罪,本院自得就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合併審理。
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14、15、22、37部分,見院一卷第295之1-295 之11頁,院二卷第25-30 頁),與本案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則屬同一社會事實,本院自得一併審究,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判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引用證人於審判外陳述及卷附其他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許洺瑝、盧柏嘉、黃彥期(下稱被告許洺瑝等3 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院一卷第272 、282 、314 頁,院三卷第157-158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不當取證或明顯欠缺信用性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
其餘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由當事人互為辯論,業已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程序權,均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㈠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許洺瑝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警二卷第2-4 、34-45 頁,警三卷第8-13頁,警六卷第26-37頁,警十卷第240-44頁,偵一卷第15-18 、67-69 頁,押一卷第7-12頁,院一卷第279-290 頁,院三卷第151-157 、231-236 頁);
被告盧柏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警四卷第1-3 頁,警七卷第76-87 頁,警十卷第1-7 頁,偵四卷第47-51 頁,院一卷第311-320 頁,院三卷第151-157、238-241 頁);
被告黃彥期於本院審理時(見院一卷第41-43 、269-274 頁,院三卷第151-157 、229-231 、236-238 頁),各自坦承不諱;
且經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載之被害人於警詢、偵訊時,分別證述在案(依序見②警八卷第370-372 頁,③警八卷第398-402 頁,④警八卷第385-386頁,⑤警八卷第352-354 頁,⑥警八卷第428-430 頁,⑦警八卷第431-432 頁,⑧警八卷第414-416 頁,⑬警四卷第4-6 頁,⑭警十卷第117-119 頁,⑮警十卷第142-143 頁,⑯警八卷第493-496 頁,⑰警九卷第621-622 頁,⑱警八卷第480-485 頁,⑲警九卷第511-513 頁,⑳警九卷第525-527頁,㉑警九卷第633-635 頁,㉒警九卷第558-561 頁,併6318偵二卷第4-5 頁,㉓警九卷第540-542 頁,㉔警九卷第644-646 頁,㉕警九卷第658-661 頁,㉖警八卷第467-469 頁,㉗警九卷第693-695 頁,㉘警九卷第727-728 頁,㉙警二卷第6-7 頁,㉚追警卷第67-68 頁,㉛追警卷第74-76 頁,㉜追警卷第86-88 頁,㉝追警卷第134-136 頁,㉞追警卷第146-148 頁,㉟追偵二卷第25-29 頁,㊱追偵二卷第37-41頁,㊲併3936警卷第50-52 頁),互核勾稽無訛。
㈡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書證資料欄」所載之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車籍查詢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存摺交易明細、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依序見附表一「書證資料欄」所載頁數)及相關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警二卷第9-23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供作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1 支、金融提款卡計3 張及犯罪所得現金60,000元等物扣案為憑(見院一卷第231 頁),足認被告許洺瑝等3 人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為本件論科之依據。
末起訴書有如附表一所載誤載之處,此關前開書證資料甚明,且不影響犯罪事實之同一性,應由本院逕予更正,併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許洺瑝等3 人如附表一所載各該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罪名及罪數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本件被告許洺瑝等3 人加入詐欺集團,為達詐騙被害人之目的彼此分工,就各該犯行分工詐騙,先推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對被害人實行詐騙,再各自推由被告許洺瑝等3 人提領詐騙款項等情,已如前述;
核被告許洺瑝等3 人所為,如附表一所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其等前揭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自論以共同正犯。
末被告許洺瑝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6至23、29所載犯行共16罪間;
被告盧柏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24至28、30至37所載犯行共16罪間,被害人不同、行為互殊,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被告許洺瑝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51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確定;
前開各罪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前開①②兩案接續執行,嗣於107 年3 月1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107 年9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前科資料卷)。
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應論以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㈢量刑依據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洺瑝等3 人均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參與詐騙犯行,利用一般民眾對於人際關係之信任,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除使被害人分別受有如附表一「詐騙金額欄」所載金錢損失外,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自應予深責;
惟念被告許洺瑝、盧柏嘉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黃彥期於本院審理時終究坦承犯行,進而各自與如附表一編號5 、8 、17、27、29所載之被害人達成調解,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黃彥期並有履行部分金額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289 、290 、291 、292 、293 號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匯款單據在卷可佐(見院二卷第183-203 頁,院三卷第245頁),犯罪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許洺瑝、盧柏嘉擔任取款車手,被告黃彥期交付提款卡並搭載許洺瑝前往取款,彼此犯罪分工不同、各次犯行提領款項不等;
另被告許洺瑝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前從事太陽能板安裝工作、月收入約3 萬元許、須扶養雙親等語;
被告盧柏嘉自述學歷為高職肄業、業工、月收入約5 萬元許、須扶養父親等語;
被告黃彥期則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從事鐵工電氬焊、月收入約6 至7 萬元許等語(見院三卷第242-243 頁),及其等犯罪情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㈣定執行刑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查被告許洺瑝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6至23、29部分所載犯行計16罪;
被告盧柏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24至28、30至37部分所載犯行計16罪,被害人雖不相同,但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性質類似,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
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就被告許洺瑝、盧柏嘉所犯前揭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之宣告㈠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經查:1.被告許洺煌於107 年12月1 日16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扣得現金60,000元,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53頁),而依被告許洺瑝自承:本案扣案現金是附表一編號29部分提領的款項等語(見警十卷第10至11頁),核與卷內人頭帳戶(王建祥申設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及提款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擷取照片相符(見警三卷第27-33 頁,院一卷第449 頁),足認上開扣案款項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被害人匯入前揭王建祥帳戶後,為被告許洺煌於107 年12月1 日15時28分至54分許所提領,尚未及交付所屬詐欺集團即為警查獲,核屬尚未分配而仍屬被告許洺煌實際管領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隨同被告許洺瑝犯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罪,宣告沒收;
另卷內復無其他事證足以認定被告許洺瑝有因本件犯行實際取得報酬,基於罪疑惟利被告原則,應為有利被告許洺煌之認定,不另行諭知沒收犯罪所得。
至被告許洺瑝於本院審理時雖各自與如附表一編號5 、8 、17、29所載之被害人達成調解,惟刑法修正後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之不當利得,回復既有合法之財產秩序,僅在行為人業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並實際上補償時,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始無再予剝奪之理,乃被告許洺瑝迄自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實際履行賠償上開各該被害人,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2.被告盧柏嘉自述:我擔任車手約定每天報酬3,000 元,我總共只有拿到1 次等語(見院三卷第238 頁)。
惟被告盧柏嘉前已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並於107 年11月6 日實行詐欺取財犯行,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52號判決有罪,併同時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3,000 元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可查(見前科資料卷),此部分即毋庸於本案重複宣告沒收。
3.被告黃彥期則自稱:本案我沒有獲利等語(見院三卷第232頁),卷內復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黃彥期實行如附表一編號29所載犯行,有取得何犯罪所得,基於罪疑惟利被告原則,應為有利被告黃彥期之認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 支、金融提款卡3 張,業據被告許洺瑝坦承係其所有供作或預備供如附表一編號29所載犯行所用,其中編號1 、2 所示之行動電話、金融提款卡並有實際使用等語(見警二卷第2-4 頁),自屬被告許洺瑝所有供該次犯罪所用之物或預備之物,應依前揭規定,隨同被告許洺瑝前揭犯行,予以宣告沒收;
本院審酌上開物品既已扣案,爰不另再隨同共犯即被告黃彥期所犯之罪併予宣告沒收。
至於其餘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外套1 件(見院一卷第233 頁),雖屬被告黃彥期所有物品,惟性質上均屬日常生活用品,而依卷內事證,均不足證明與如附表一編號29所載犯行有何關聯性,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免訴及無罪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許洺瑝等3 人於107 年10月間起加入綽號「閃電」李尚霖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參與具有牟利性、持續性詐欺之結構性組織犯罪集團,共同實行上開詐欺犯行(即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罪部分),因認被告許洺瑝等3 人此部分行為同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嫌等語。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刑罰乃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783 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經查,被告盧柏嘉前已因加入綽號「閃電」李尚霖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參與具有牟利性、持續性詐欺之結構性組織犯罪集團,並於107 年11月6 日起共同實行詐欺取財等犯行,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52號判決有罪確定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見前科資料卷)。
參諸前揭說明,本案被告盧柏嘉於107 年11月13日起(即附表一編號30部分)再次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並非被告盧柏嘉參與前揭組織犯罪集團後所為之首次詐欺取財犯行,基於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即為前案既判力範圍所及,業經判決確定,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㈢按組織犯罪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行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此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甚明。
經查,被告許洺瑝有前述各該提領款項之詐欺取財行為,被告黃彥期亦有於附表一編號29所載犯行交付提款卡與被告許洺瑝,固如前述;
惟被告黃彥期自承:我沒有加入詐欺集團,我跟李尚霖是朋友,當天只是受李尚霖之託拿提款卡過去給許洺瑝並載他去領款等語(見院三卷第229 頁);
被告許洺瑝則自述:我是看報紙應徵工作,沒有加入詐欺集團,每次提領款項都是有人先跟我聯繫拿提款卡跟工作機給我,提款完再把款項依對方指示送到指定地點放著,提款卡直接丟掉,我也不知道是誰去拿款項等語(見警二卷第4 、37-39 頁),顯見被告許洺瑝、黃彥期處於犯罪分工之末端,依全案現有卷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許洺瑝、黃彥期對於綽號「閃電」李尚霖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內部分工、成員、層級等集團結構有所知悉,自不具有上下階層、縝密分工之結構性,亦難認具有長久之特性,僅得認定其等為立即實行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共犯結構,依現有之事證,不足以認定被告許洺瑝、黃彥期就其他集團成員犯罪組織運作模式與分工細節有所知悉進而參與,實難遽認被告許洺瑝、黃彥期主觀上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無從逕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許洺瑝、黃彥期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亦與前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末共同被告李尚霖、陳柏翔於本院審理時,均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庭,此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俊宏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圳義追加起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行為人│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匯款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罪刑及沒收 │書證資料 │
│號│ │ │ │新臺幣) │ │(民國)│ │ │ │
│ │ │ │ │ │ │ │ │ │ │
├─┼───┼───┼─────┼─────┼────┼────┼────┼────────┼────────────────┤
│2 │林文秀│許洺瑝│詐騙集團成│29,987元 │吳奕祥申│107 年11│高雄市楠│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摺│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北│月12日20│梓區楠梓│共同詐欺取財罪,│ 影本一份【警八卷第381-382 頁】│
│即│ │ │11月12日19│ │富邦銀行│時2 分起│新路247 │累犯,處有期徒刑│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起│ │ │時許,佯稱│ │帳號000-│至同日稍│號「楠梓│壹年壹月。 │ 表一份【警八卷第383 頁】 │
│訴│ │ │因消費網路│ │00000000│晚止 │郵局」 │ │3.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書│ │ │購物平台之│ │0000號帳│ │ │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附│ │ │員工設定錯│ │戶 │ │ │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表│ │ │誤導致扣款│ │ │ │ │ │ 中分行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0│
│編│ │ │云云 │ │ │ │ │ │ 號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07 年7 │
│號│ │ │ │ │ │ │ │ │ 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院一卷│
│2 │ │ │ │ │ │ │ │ │ 第443-445 頁】 │
│部│ │ │ │ │ │ │ │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分│ │ │ │ │ │ │ │ │ 中分行109 年3 月16日北富銀台中│
│)│ │ │ │ │ │ │ │ │ 字第1090000028號函暨帳戶000-00│
│ │ │ │ │ │ │ │ │ │ 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一份【院二│
│ │ │ │ │ │ │ │ │ │ 卷第295-299 頁】 │
├─┼───┼───┼─────┼─────┼────┼────┼────┼────────┼────────────────┤
│ 3│黃冠維│許洺瑝│詐騙集團成│28,345元 │吳奕祥申│107 年11│高雄市楠│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北│月12日20│梓區楠梓│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一份【警八卷第411 頁】 │
│即│ │ │11月12日19│ │富邦銀行│時7 分起│新路247 │累犯,處有期徒刑│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35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號「楠梓│壹年壹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因消費│ │00000000│晚止(起│郵局」 │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書│ │ │網路購物平│ │0000號帳│訴書誤載│ │ │ 中分行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0│
│附│ │ │台之員工設│ │戶 │為同日20│ │ │ 號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07 年7 │
│表│ │ │定錯誤導致│ │ │時6 分起│ │ │ 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院一卷│
│編│ │ │扣款云云 │ │ │) │ │ │ 第443-445 頁】 │
│號│ │ │ │ │ │ │ │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3 │ │ │ │ │ │ │ │ │ 中分行109 年3 月16日北富銀台中│
│部│ │ │ │ │ │ │ │ │ 字第1090000028號函暨帳戶000-00│
│分│ │ │ │ │ │ │ │ │ 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一份【院二│
│)│ │ │ │ │ │ │ │ │ 卷第295-29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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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黃熙鈞│許洺瑝│詐騙集團成│43,455元 │吳奕祥申│107 年11│高雄市楠│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北│月12日20│梓區楠梓│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份【警八卷第367-368 頁】 │
│即│ │ │11月12日19│ │富邦銀行│時7 分起│新路247 │累犯,處有期徒刑│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6 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號「楠梓│壹年壹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因網購│ │00000000│晚止(起│郵局」;│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書│ │ │商品時簽錯│ │0000號帳│訴書誤載│高雄市橋│ │ 中分行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0│
│附│ │ │單據而重複│ │戶 │為同日20│頭區楠梓│ │ 號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07 年7 │
│表│ │ │訂貨需解除│ │ │時36分起│新路188 │ │ 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院一卷│
│編│ │ │訂單云云 │ │ │) │號「統一│ │ 第443-445頁】 │
│號│ │ │ │ │ │ │超商」 │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4 │ │ │ │ │ │ │ │ │ 中分行109 年3 月16日北富銀台中│
│部│ │ │ │ │ │ │ │ │ 字第1090000028號函暨帳戶000-00│
│分│ │ │ │ │ │ │ │ │ 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一份【院二│
│)│ │ │ │ │ │ │ │ │ 卷第295-29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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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鄭雅書│許洺瑝│詐騙集團成│99,970元 │郭忠林申│107 年11│高雄市橋│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鄭雅書)帳戶0000-000-000000 │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灣│月15日19│頭區仕豐│共同詐欺取財罪,│ 存戶交易明細表(107 年11月15)│
│即│ │ │11月15日19│ │銀行帳號│時56分起│路61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一份【警八卷第441 頁】 │
│起│ │ │時12分許,│ │000-0000│至同日稍│統一超商│壹年參月。 │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訴│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晚止 │」 │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書│ │ │購物平台之│ │號帳戶 │ │ │ │3.臺灣銀行營業部109 年2 月12日營│
│附│ │ │員工設定錯│ │ │ │ │ │ 存字第10900051521 號函暨(郭忠│
│表│ │ │誤扣款云云│ │ │ │ │ │ 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存摺│
│編│ │ │ │ │ │ │ │ │ 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表(107 年│
│號│ │ │ │ │ │ │ │ │ 11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院一│
│5 │ │ │ │ │ │ │ │ │ 卷第487-489 頁】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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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陳威諺│許洺瑝│詐騙集團成│19,945元 │郭忠林申│107 年11│高雄市橋│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灣│月15日20│頭區仕隆│共同詐欺取財罪,│ 份【警八卷第427 頁】 │
│即│ │ │11月15日19│ │銀行帳號│時15分許│路161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33分許,│ │000-0000│ │「OK超商│壹年壹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 │」 │ │3.臺灣銀行營業部109 年2 月12日營│
│書│ │ │購物平台之│ │號帳戶 │ │ │ │ 存字第10900051521 號函暨(郭忠│
│附│ │ │員工設定錯│ │ │ │ │ │ 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存摺│
│表│ │ │誤扣款云云│ │ │ │ │ │ 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表(107 年│
│編│ │ │ │ │ │ │ │ │ 11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院一│
│號│ │ │ │ │ │ │ │ │ 卷第487-489 頁】 │
│6 │ │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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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林義豐│許洺瑝│詐騙集團成│12,985元 │郭忠林申│107 年11│高雄市楠│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灣│月15日20│梓區藍昌│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一份【警八卷第453 頁】 │
│即│ │ │11月15日20│ │銀行帳號│時47分許│路398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28分許,│ │000-0000│ │之26「統│壹年壹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 │一超商」│ │3.臺灣銀行營業部109 年2 月12日營│
│書│ │ │購物平台之│ │號帳戶 │ │ │ │ 存字第10900051521 號函暨(郭忠│
│附│ │ │員工設定錯│ │ │ │ │ │ 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存摺│
│表│ │ │誤扣款云云│ │ │ │ │ │ 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表(107 年│
│編│ │ │ │ │ │ │ │ │ 11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院一│
│號│ │ │ │ │ │ │ │ │ 卷第487-489 頁】 │
│7 │ │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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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黃博毅│許洺瑝│詐騙集團成│29,989元 │蔡和庭申│107 年11│高雄市楠│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大眾│月17日19│梓區藍田│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一份【警八卷第466 頁】 │
│即│ │ │11月17日17│ │銀行(現│時30分起│路288號 │累犯,處有期徒刑│2.107 年11月7 日-27 日詐騙帳戶提│
│起│ │ │時46分許,│ │為元大銀│至同日稍│「家樂福│壹年壹月。 │ 款明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
│訴│ │ │佯稱因網路│ │行)帳號│晚止 │楠梓店」│ │ 頁】 │
│書│ │ │購物平台之│ │000-0000│ │ │ │3.107年11月15日統一超商南華門市 │
│附│ │ │員工設定錯│ │00000000│ │ │ │ 取貨資訊一份(含監視器影像擷取│
│表│ │ │誤扣款云云│ │00 號帳 │ │ │ │ 照片一張)、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
│編│ │ │ │ │戶 │ │ │ │ 照片一張【警一卷第57-58 頁】 │
│號│ │ │ │ │ │ │ │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
│8 │ │ │ │ │ │ │ │ │ 1 月31日元銀字第1090000697號函│
│部│ │ │ │ │ │ │ │ │ 暨(蔡和庭)帳戶000-0000000000│
│分│ │ │ │ │ │ │ │ │ 0000號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07 │
│)│ │ │ │ │ │ │ │ │ 年11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院│
│ │ │ │ │ │ │ │ │ │ 一卷第451-45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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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葉映彤│盧柏嘉│詐騙集團成│96,700元 │林晏弘申│107 年11│高雄市鼓│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網路轉帳紀錄一份【警四卷第12頁│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合作│月20日19│山區文信│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即│ │ │11月20日18│ │金庫銀行│時1 分起│路189 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新分行108 年│
│起│ │ │時21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渣打銀│月。 │ 2 月14日合金板新字第1080000432│
│訴│ │ │佯稱網路購│ │00000000│晚止 │行」等地│ │ 號函暨(林晏弘)帳戶000-000000│
│書│ │ │物平台之員│ │00000 號│ │ │ │ 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
│附│ │ │工設定錯誤│ │帳戶 │ │ │ │ 易明細查詢結果(107 年6 月1日 │
│表│ │ │扣款云云 │ │ │ │ │ │ -107年12月31日)各一份【警四卷│
│編│ │ │ │ │ │ │ │ │ 第8-10頁】 │
│號│ │ │ │ │ │ │ │ │3.107 年11月20日詐騙帳戶提款明細│
│13│ │ │ │ │ │ │ │ │ 表一份、提款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取│
│部│ │ │ │ │ │ │ │ │ 照片共五張【警四卷第14-16 頁】│
│分│ │ │ │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新分行109 年│
│)│ │ │ │ │ │ │ │ │ 3 月18日合金板新字第1090000843│
│ │ │ │ │ │ │ │ │ │ 號函暨(林晏弘)帳戶0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 │ │ │ │ │ │ │ │ │ (107 年11月1 日-11 月30日)一│
│ │ │ │ │ │ │ │ │ │ 份【院二卷第273-27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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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康雅婷│盧柏嘉│詐騙集團成│49,985元 │陳品方申│107 年11│高雄市路│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網路匯款紀錄翻拍照片一張【警十│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永豐│月21日20│竹區中山│共同詐欺取財罪,│ 卷第122 頁】 │
│即│註:即│ │11月21日19│ │銀行帳號│時40分起│南路221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2.107 年11月21日被害人康雅婷、古│
│起│臺灣橋│ │時27分許,│ │000-0000│至同日稍│號「統一│月。 │ 玉婷受詐騙款項提款資料共二份【│
│訴│頭地方│ │佯稱網路購│ │00000000│晚止 │超商」 │ │ 警十卷第5 、106 頁】 │
│書│檢察署│ │物平台之員│ │00號帳戶│ │ │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8 年2 月19│
│附│108 年│ │工設定錯誤│ │ │ │ │ │ 日作心詢字第1080212111號金融資│
│表│度偵字│ │扣款云云 │ │ │ │ │ │ 料查詢回覆函暨( 陳品方)帳戶0│
│編│第3936│ │ │ │ │ │ │ │ 0-00000000 000000 往來交易明細│
│號│號移送│ │ │ │ │ │ │ │ (107 年10月31日-107年12月31)│
│14│併辦附│ │ │ │ │ │ │ │ 一份【併3936偵一卷第9-11頁】 │
│部│表編號│ │ │ │ │ │ │ │4.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一份、新光│
│分│2 部分│ │ │ │ │ │ │ │ 銀行提款機提領影像、道路監視器│
│)│、臺灣│ │ │ │ │ │ │ │ 影像擷取照片共十三張【併3936警│
│ │高雄地│ │ │ │ │ │ │ │ 卷第19-21 頁】 │
│ │方檢察│ │ │ │ │ │ │ │5.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 年3 月13│
│ │署108 │ │ │ │ │ │ │ │ 日作心詢字第1090310117號金融資│
│ │年度偵│ │ │ │ │ │ │ │ 料查詢回覆函暨(陳品方)帳戶0 │
│ │字第14│ │ │ │ │ │ │ │ 0-00000000000000 號107 年11月1│
│ │494 號│ │ │ │ │ │ │ │ 日-11 月30日)一份【院二卷第28│
│ │移送併│ │ │ │ │ │ │ │ 9-293 頁】 │
│ │辦附表│ │ │ │ │ │ │ │6.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
│ │編號2 │ │ │ │ │ │ │ │ 詳細資料報表(併3936警卷第22頁│
│ │部分 │ │ │ │ │ │ │ │ ) │
├─┼───┼───┼─────┼─────┼────┼────┼────┼────────┼────────────────┤
│15│古玉婷│盧柏嘉│詐騙集團成│33,970元 │陳品方申│107 年11│高雄市路│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人 │員於107年 │ │設之永豐│月21日20│竹區中山│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共二份【警十卷第146 頁】 │
│即│註:即│ │11月21日20│ │銀行帳號│時55分起│路1185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107年11月21日被害人康雅婷、古 │
│起│臺灣橋│ │時57分許,│ │000-0000│至同日稍│「新光銀│月。 │ 玉婷受詐騙款項提款資料共二份【│
│訴│頭地方│ │佯稱網路購│ │00000000│晚止 │行」 │ │ 警十卷第5 、106 頁】 │
│書│檢察署│ │物平台之員│ │00號帳戶│ │ │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8 年2 月19│
│附│108 年│ │工設定錯誤│ │ │ │ │ │ 日作心詢字第1080212111號金融資│
│表│度偵字│ │扣款云云 │ │ │ │ │ │ 料查詢回覆函暨(陳品方)帳戶 │
│編│第3936│ │ │ │ │ │ │ │ 000-00000000 000000 往來交易明│
│號│號移送│ │ │ │ │ │ │ │ 細(107 年10月31日-107年12月3 │
│15│併辦附│ │ │ │ │ │ │ │ 日)一份【併3936偵一卷第9-11頁│
│部│表編號│ │ │ │ │ │ │ │ 】 │
│分│3 部分│ │ │ │ │ │ │ │4.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一份、新光│
│)│、臺灣│ │ │ │ │ │ │ │ 銀行提款機提領影像、道路監視器│
│ │高雄地│ │ │ │ │ │ │ │ 影像擷取照片共十三張【併3936警│
│ │方檢察│ │ │ │ │ │ │ │ 卷第15-18頁】 │
│ │署108 │ │ │ │ │ │ │ │5.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 年3 月13│
│ │年度偵│ │ │ │ │ │ │ │ 日作心詢字第1090310117號金融資│
│ │字第14│ │ │ │ │ │ │ │ 料查詢回覆函暨(陳品方)帳戶00│
│ │494 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107 年11月1 │
│ │移送併│ │ │ │ │ │ │ │ 日-11 月30日)一份【院二卷第28│
│ │辦附表│ │ │ │ │ │ │ │ 9-293 頁】 │
│ │編號3 │ │ │ │ │ │ │ │ │
│ │部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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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何崧瑋│許洺瑝│詐騙集團成│29,989元 │李順隆申│107 年11│高雄市橋│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郵局│月25日16│頭區樹德│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一份【警八卷第507 頁】 │
│即│ │ │11月25日15│ │帳號000-│時9 分起│路75-8號│累犯,處有期徒刑│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19分許,│ │00000000│至同日稍│「全家超│壹年壹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網路購│ │000000號│晚止 │商」 │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
│書│ │ │物平台之員│ │帳戶 │ │ │ │ 22日儲字第1090019177號函暨(李│
│附│ │ │工設定錯誤│ │ │ │ │ │ 順隆)帳戶0000000-0000000 號客│
│表│ │ │扣款云云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11月1 日│
│編│ │ │ │ │ │ │ │ │ -12 月31日)一份【院一卷第437 │
│號│ │ │ │ │ │ │ │ │ -439頁】 │
│16│ │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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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賴志慶│許洺瑝│詐騙集團成│54,123元 │李順隆申│107 年11│高雄市楠│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國泰世華、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郵局│月25日17│梓區加昌│共同詐欺取財罪,│ 易明細表共二份【警九卷第632 頁│
│即│ │ │11月25日17│ │帳號000-│時44分起│路275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起│ │ │時許,佯稱│ │00000000│至同日稍│「統一超│壹年參月。 │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訴│ │ │因網路購物│ │000000號│晚止 │商」; │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書│ │ │平台之員工│ │帳戶 │ │高雄市楠│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
│附│ │ │設定錯誤扣│ │ │ │梓區加昌│ │ 22日儲字第1090019177號函暨(李│
│表│ │ │款云云 │ │ │ │路301 號│ │ 順隆)帳戶0000000-0000000 號客│
│編│ │ │ │ │ │ │「後勁農│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11月1 日│
│號│ │ │ │ │ │ │會」 │ │ -12 月31日)一份【院一卷第437 │
│17│ │ │ │ │ │ │ │ │ -439頁】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18│宋子晴│許洺瑝│詐騙集團成│23,985元 │李順隆申│107 年11│高雄市楠│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份【│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郵局│月25日17│梓區加昌│共同詐欺取財罪,│ 警八卷第492 頁】 │
│即│ │ │11月25日16│ │帳號000-│時52分起│路301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38分許,│ │00000000│至同日稍│「後勁農│壹年壹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因領取│ │000000號│晚止 │會」 │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
│書│ │ │網購商品重│ │帳戶 │ │ │ │ 22日儲字第1090019177號函暨(李│
│附│ │ │複訂貨需解│ │ │ │ │ │ 順隆)帳戶0000000-0000000 號客│
│表│ │ │除訂單云云│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11月1 日│
│編│ │ │ │ │ │ │ │ │ -12 月31日)一份【院一卷第437 │
│號│ │ │ │ │ │ │ │ │ -439頁】 │
│18│ │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19│林奇盟│許洺瑝│詐騙集團成│25,989元 │李順隆申│107 年11│高雄市楠│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灣│月25日20│梓區加昌│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一份【警九卷第524 頁】 │
│即│ │ │11月25日19│ │土地銀行│時49分起│路301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6 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後勁農│壹年壹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晚止 │會」 │ │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
│書│ │ │購物平台之│ │0000號帳│ │ │ │ 2 月5 日總業存字第1090004943號│
│附│ │ │員工設定錯│ │戶 │ │ │ │ 函暨(李順隆)帳戶000-00000000│
│表│ │ │誤扣款云云│ │ │ │ │ │ 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
│編│ │ │ │ │ │ │ │ │ 107 年11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
│號│ │ │ │ │ │ │ │ │ 【院一卷第461-463 頁】 │
│19│ │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20│曾柏愷│許洺瑝│詐騙集團成│15,995元 │李順隆申│107 年11│高雄市楠│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灣│月25日20│梓區加昌│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共二份【警九卷第538 頁】 │
│即│ │ │11月25日20│ │土地銀行│時49分起│路301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1 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後勁農│壹年壹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晚止 │會」 │ │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
│書│ │ │購物平台之│ │0000號帳│ │ │ │ 2 月5 日總業存字第1090004943號│
│附│ │ │員工設定錯│ │戶 │ │ │ │ 函暨(李順隆)帳戶000-00000000│
│表│ │ │誤扣款云云│ │ │ │ │ │ 0000 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 │
│編│ │ │ │ │ │ │ │ │ (107 年11月1 日-12 月31日)一│
│號│ │ │ │ │ │ │ │ │ 份【院一卷第461-463 頁】 │
│20│ │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21│黃佩琳│許洺瑝│詐騙集團成│59,978元 │李順隆申│107 年11│高雄市楠│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灣│月25日21│梓區惠民│共同詐欺取財罪,│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即│ │ │11月25日某│ │土地銀行│時3 分起│路88號「│累犯,處有期徒刑│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
│起│ │ │時許,佯稱│ │帳號000-│至同日稍│統一超商│壹年貳月。 │ 2 月5 日總業存字第1090004943號│
│訴│ │ │因網路購物│ │00000000│晚止 │」 │ │ 函暨(李順隆)帳戶000-00000000│
│書│ │ │平台之員工│ │0000號帳│ │ │ │ 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
│附│ │ │設定錯誤扣│ │戶 │ │ │ │ 107 年11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
│表│ │ │款云云 │ │ │ │ │ │ 【院一卷第461-463頁】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21│ │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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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張家榮│許洺瑝│詐騙集團成│189,970 元│廖育宣申│107 年11│高雄市新│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第一銀行、台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灣│月26日17│興區中正│共同詐欺取財罪,│ 易明細表共三份【警九卷第620 頁│
│即│註:即│ │11月26日某│ │銀行帳號│時46分起│四路65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起│臺灣橋│ │時許,佯稱│ │000-0000│至同日稍│「板信銀│壹年肆月。 │2.網路匯款交易明細共二份【併6318│
│訴│頭地方│ │因網路購物│ │00000000│晚止 │行」; │ │ 偵一卷第48-49 頁】 │
│書│檢察署│ │平台之員工│ │號帳戶;│ │高雄市新│ │3.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附│108 年│ │設定錯誤扣│ │王翊珊申│ │興區中山│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表│度偵字│ │款云云 │ │設之台灣│ │一路153 │ │4.107年11月26日詐騙帳戶提款現場 │
│編│第6318│ │ │ │銀行帳號│ │號「台灣│ │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共九張【警九│
│號│號移送│ │ │ │000-0000│ │中小企銀│ │ 卷第768-772頁】 │
│22│併辦部│ │ │ │00000000│ │」; │ │5.臺灣銀行龍山分行107 年12月14日│
│部│分 │ │ │ │號帳戶 │ │高雄市新│ │ 龍山營密字第10750006771 號函暨│
│分│ │ │ │ │ │ │興區中正│ │ ( 廖育宣)帳戶000-0000000000│
│)│ │ │ │ │ │ │四路37號│ │ 00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
│ │ │ │ │ │ │ │「第三信│ │ 次查詢(104 年12月10日-107年1 │
│ │ │ │ │ │ │ │用合作社│ │ 月12日)一份【併6318偵一卷第73│
│ │ │ │ │ │ │ │」; │ │ -75 頁】 │
│ │ │ │ │ │ │ │高雄市新│ │6.臺灣銀行蘆洲分行107 年12月19日│
│ │ │ │ │ │ │ │興區中正│ │ 蘆洲營密字第1075000837號函暨(│
│ │ │ │ │ │ │ │四路17號│ │ 王翊珊)帳戶000-000000000000基│
│ │ │ │ │ │ │ │「第一銀│ │ 本資料、台灣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
│ │ │ │ │ │ │ │行」 │ │ 詢單(107 年11月23日-107年1 月│
│ │ │ │ │ │ │ │ │ │ 17日)一份【併6318偵一卷第76-7│
│ │ │ │ │ │ │ │ │ │ 7 頁】 │
│ │ │ │ │ │ │ │ │ │7.臺灣銀行營業部109 年3 月13日營│
│ │ │ │ │ │ │ │ │ │ 存密字第10900214431 號函暨(廖│
│ │ │ │ │ │ │ │ │ │ 育宣)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 │ │ │ │ │ │ │ │ │ (107 年11月1 日-11 月30日)一 │
│ │ │ │ │ │ │ │ │ │ 份【院二卷第263- 265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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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江孟樺│許洺瑝│詐騙集團成│52,208元 │王翊珊申│107 年11│高雄市新│許洺瑝犯三人以上│1.(江孟樺)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玉山│月26日19│興區中正│共同詐欺取財罪,│ 6389 號存摺影本一份【警九卷第 │
│即│ │ │11月26日18│ │銀行帳號│時起至同│四路37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554-555 頁】 │
│起│ │ │時20分許,│ │000-0000│日稍晚止│「第三信│壹年貳月。 │2.(江孟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
│訴│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 │用合作社│ │ 0000000 號存摺影本一份【警九卷│
│書│ │ │購物平台之│ │0號帳戶 │ │」 │ │ 第556-557頁】 │
│附│ │ │員工設定錯│ │ │ │ │ │3.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表│ │ │誤扣款云云│ │ │ │ │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編│ │ │ │ │ │ │ │ │4.107年11月26日詐騙帳戶提款現場 │
│號│ │ │ │ │ │ │ │ │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共九張【警九│
│23│ │ │ │ │ │ │ │ │ 卷第768-772頁】 │
│部│ │ │ │ │ │ │ │ │5.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 年2 月4 │
│分│ │ │ │ │ │ │ │ │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000000000 │
│)│ │ │ │ │ │ │ │ │ 號函暨(王翊珊)帳戶0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 號歷史交易明細表(107 │
│ │ │ │ │ │ │ │ │ │ 年11月13日-12 月21日)一份【院│
│ │ │ │ │ │ │ │ │ │ 一卷第469-47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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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林沛璇│盧柏嘉│詐騙集團成│15,123元 │陳泰蓉申│107 年11│高雄市新│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份【│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合作│月27日20│興區八德│共同詐欺取財罪,│ 警九卷第654 頁】 │
│即│ │ │11月27日20│ │金庫銀行│時58分起│一路316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1 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號「第三│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晚止 │信用合作│ │3.107年11月27日詐騙帳戶提款現場 │
│書│ │ │購物平台之│ │00000 號│ │社」 │ │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車手指認照│
│附│ │ │員工設定錯│ │帳戶內 │ │ │ │ 片共十四張【警五卷第46-51 頁】│
│表│ │ │誤扣款云云│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109 年│
│編│ │ │ │ │ │ │ │ │ 2 月27日合金逢甲字第1090000605│
│號│ │ │ │ │ │ │ │ │ 號函暨(陳泰蓉)帳戶000-000000│
│24│ │ │ │ │ │ │ │ │ 0000000 號歷史交易明細表(107 │
│部│ │ │ │ │ │ │ │ │ 11月1 日-108年1 月1 日)一份【│
│分│ │ │ │ │ │ │ │ │ 院一卷第493- 495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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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白至呈│盧柏嘉│詐騙集團成│141,175 元│陳泰蓉申│107 年11│高雄市新│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白至呈)郵局帳戶0000000-0000│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合作│月27日20│興區八德│共同詐欺取財罪,│ 40號存摺影本一份【警九卷第670-│
│即│ │ │11月27日19│ │金庫銀行│時58分起│一路316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671 頁】 │
│起│ │ │時46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號「第三│月。 │2.網路匯款交易紀錄翻拍照片一張【│
│訴│ │ │佯稱交易錯│ │00000000│晚止 │信用合作│ │ 警九卷第672 頁】 │
│書│ │ │誤郵局取消│ │00000號 │ │社」; │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附│ │ │扣款云云 │ │帳戶; │ │高雄市新│ │ 表一份【警九卷第675 頁】 │
│表│ │ │ │ │陳泰蓉申│ │興區七賢│ │4.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編│ │ │ │ │設之台中│ │一路480 │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號│ │ │ │ │商業銀行│ │號「土地│ │5.107年11月27日詐騙帳戶提款現場 │
│25│ │ │ │ │帳號000-│ │銀行」;│ │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車手指認照│
│部│ │ │ │ │00000000│ │高雄市新│ │ 片共十四張【警五卷第46-51 頁】│
│分│ │ │ │ │00000 號│ │興區六合│ │6.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 年2 月3 日│
│)│ │ │ │ │帳戶 │ │一路158 │ │ 中業執字第1090001726號函暨(陳│
│ │ │ │ │ │ │ │號「高雄│ │ 泰蓉)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各│
│ │ │ │ │ │ │ │銀行」 │ │ 類帳戶查詢表、台幣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107 年11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 │
│ │ │ │ │ │ │ │ │ │ 【院一卷第455-459 頁】 │
│ │ │ │ │ │ │ │ │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109 年│
│ │ │ │ │ │ │ │ │ │ 2 月27日合金逢甲字第1090000605│
│ │ │ │ │ │ │ │ │ │ 號函暨(陳泰蓉)帳戶0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 號歷史交易明細表(10711│
│ │ │ │ │ │ │ │ │ │ 月1 日-108年1 月1 日) 一份【院│
│ │ │ │ │ │ │ │ │ │ 一卷第493-495 頁】 │
├─┼───┼───┼─────┼─────┼────┼────┼────┼────────┼────────────────┤
│26│丁柏言│盧柏嘉│詐騙集團成│13,015元 │陳泰蓉申│107 年11│高雄市新│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合作│月27日21│興區林森│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一份【警八卷第477 頁】 │
│即│ │ │11月27日21│ │金庫銀行│時46分許│一路233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13分許,│ │帳號000-│ │號「玉山│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 │銀行」 │ │3.107年11月27日詐騙帳戶提款現場 │
│書│ │ │購物平台之│ │00000號 │ │ │ │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車手指認照│
│附│ │ │員工設定錯│ │帳戶 │ │ │ │ 片共十四張【警五卷第46-51 頁】│
│表│ │ │誤扣款云云│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109 年│
│編│ │ │ │ │ │ │ │ │ 2 月27日合金逢甲字第1090000605│
│號│ │ │ │ │ │ │ │ │ 號函暨(陳泰蓉)帳戶000-000000│
│26│ │ │ │ │ │ │ │ │ 0000000 號歷史交易明細表(1071│
│部│ │ │ │ │ │ │ │ │ 1月1 日-108年1 月1 日) 一份【 │
│分│ │ │ │ │ │ │ │ │ 院一卷第493-495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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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董宛亭│盧柏嘉│詐騙集團成│95,677元 │陳泰蓉申│107年11 │高雄市新│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台中│月27日21│興區七賢│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一份【警九卷第708 頁】 │
│即│ │ │11月27日21│ │商業銀行│時55分起│一路480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起│ │ │時24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號「土地│月。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訴│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晚止 │銀行」;│ │3.107年11月27日詐騙帳戶提款現場 │
│書│ │ │購物平台之│ │0000號帳│ │高雄市新│ │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車手指認照│
│附│ │ │員工設定錯│ │戶; │ │興區六合│ │ 片共十四張【警五卷第46-51 頁】│
│表│ │ │誤扣款云云│ │陳泰蓉申│ │一路158 │ │4.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 年2 月3 日│
│編│ │ │ │ │設之彰化│ │號「高雄│ │ 中業執字第1090001726號函暨(陳│
│號│ │ │ │ │商業銀行│ │銀行」 │ │ 泰蓉)帳戶000-0 00000000000 號│
│27│ │ │ │ │帳號000-│ │ │ │ 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交易明細表│
│部│ │ │ │ │00000000│ │ │ │ (107年11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
│分│ │ │ │ │000000號│ │ │ │ 【院一卷第455-459 頁】 │
│)│ │ │ │ │帳戶 │ │ │ │5.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9 年1 月31│
│ │ │ │ │ │ │ │ │ │ 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0489 號函暨│
│ │ │ │ │ │ │ │ │ │ (陳泰蓉)帳戶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00 號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 │
│ │ │ │ │ │ │ │ │ │ (107年11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
│ │ │ │ │ │ │ │ │ │ 【院一卷第465-467 頁】 │
│ │ │ │ │ │ │ │ │ │ │
├─┼───┼───┼─────┼─────┼────┼────┼────┼────────┼────────────────┤
│28│農雅漩│盧柏嘉│詐騙集團成│49,970元 │陳泰蓉申│107 年11│高雄市新│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國泰世華、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 │等人 │員於107 年│ │設之彰化│月27日22│興區六合│共同詐欺取財罪,│ 機交易明細表共二份【警九卷第73│
│即│ │ │11月27日21│ │商業銀行│時18分起│一路158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6 頁】 │
│起│ │ │時23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號「高雄│月。 │2.107年11月7-27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訴│ │ │佯稱因曾加│ │00000000│晚止 │銀行」 │ │ 細表一份【偵五卷第113-121 頁】│
│書│ │ │入網路購物│ │000000號│ │ │ │3.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9 年1 月31│
│附│ │ │會員若不取│ │帳戶 │ │ │ │ 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0489 號函暨│
│表│ │ │消將設定扣│ │ │ │ │ │ (陳泰蓉)帳戶000-000000000000│
│編│ │ │款云云 │ │ │ │ │ │ 00號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
│號│ │ │ │ │ │ │ │ │ 107 年11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
│28│ │ │ │ │ │ │ │ │ 【院一卷第465-467 頁】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29│謝育霈│黃彥期│詐騙集團成│59,988元 │王建祥申│107 年12│高雄市三│黃彥期犯三人以上│1.中國信託、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許洺瑝│員於107 年│ │設之永豐│月1 日15│民區建國│共同詐欺取財罪,│ 易明細表共三份【警二卷第13-14 │
│即│ │等人 │12月1 日14│ │銀行帳號│時31分起│二路233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頁】 │
│起│ │ │40分許,佯│ │000-0000│至同日稍│號「統一│月。 │2.107年12月1日詐騙帳戶提款明細表│
│訴│ │ │稱因網路購│ │00000000│晚止 │超商」;│許洺瑝犯三人以上│ 一份、提款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取照│
│書│ │ │物之訂單數│ │00號帳戶│ │高雄市三│共同詐欺取財罪,│ 片共十四張【警三卷第7-7 之1 、│
│附│ │ │量錯誤云云│ │ │ │民區建國│累犯,處有期徒刑│ 27-33 頁】 │
│表│ │ │ │ │ │ │二路265 │壹年貳月;扣案如│3.107年12月1日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
│編│ │ │ │ │ │ │-1號「全│附表二所示之物,│ 照片共四張【警六卷第71-72 頁】│
│號│ │ │ │ │ │ │家超商」│均沒收。 │4.永豐銀行109 年1 月30日作心詢字│
│29│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
│部│ │ │ │ │ │ │ │ │ 函暨(王建祥)帳戶000000000000│
│分│ │ │ │ │ │ │ │ │ 00 號歷史交易明細表(107 年11 │
│)│ │ │ │ │ │ │ │ │ 月1 日-12 月31日)一份【院一卷│
│ │ │ │ │ │ │ │ │ │ 第447-449頁】 │
│ │ │ │ │ │ │ │ │ │ │
├─┼───┼───┼─────┼─────┼────┼────┼────┼────────┼────────────────┤
│30│陳珮珠│盧柏嘉│詐騙集團成│14,123元 │洪新倫申│107 年11│高雄市岡│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份【│
│(│ │等 │員於107 年│ │設之第一│月13日18│山區中山│共同詐欺取財罪,│ 追警卷第69頁】 │
│即│ │ │11月13日17│ │銀行帳號│時45分許│北路2 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107 年11月13-21日詐騙帳戶提款 │
│追│ │ │時42分許,│ │000-0000│ │「統一超│月。 │ 明細表一份【追警卷第2 頁】 │
│加│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 │ │商」 │ │3.107年11月13日高雄市岡山區中山 │
│起│ │ │購物平台之│ │號帳戶 │ │ │ │ 北路2 號統一超商提款監視器影像│
│訴│ │ │員工設定錯│ │ │ │ │ │ 擷取照片共四張【追警卷第118-11│
│書│ │ │誤郵局扣款│ │ │ │ │ │ 9 頁】 │
│附│ │ │云云 │ │ │ │ │ │4.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8 年4 月│
│表│ │ │ │ │ │ │ │ │ 16日一中山字第39號函暨(洪新倫│
│編│ │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
│號│ │ │ │ │ │ │ │ │ 歷史交易明細表(107 年11月13日│
│1 │ │ │ │ │ │ │ │ │ )各一份【追偵一卷第23-27 頁】│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31│彭政添│盧柏嘉│詐騙集團成│29,987元 │洪新倫申│107 年11│高雄市岡│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 │員於107 年│ │設之第一│月13日20│山區民有│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一份【追警卷第82頁】 │
│即│ │ │11月13日19│ │銀行帳號│時8 分起│路68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107年11月13-21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追│ │ │時6 分許,│ │000-0000│至同日稍│岡山郵局│月。 │ 細表一份【追警卷第2 頁】 │
│加│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 │晚止 │」 │ │3.107年11月13日高雄市岡山區民有 │
│起│ │ │購物平台之│ │號帳戶 │ │ │ │ 路68號(民有郵局)提款監視器像│
│訴│ │ │員工設定錯│ │ │ │ │ │ 擷取照片共四張【追警卷第125-12│
│書│ │ │誤郵局扣款│ │ │ │ │ │ 6 頁】 │
│附│ │ │云云 │ │ │ │ │ │4.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8 年4 月│
│表│ │ │ │ │ │ │ │ │ 16日一中山字第39號函暨(洪新倫│
│編│ │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
│號│ │ │ │ │ │ │ │ │ 歷史交易明細表(107 年11月13日│
│2 │ │ │ │ │ │ │ │ │ )各一份【追偵一卷第23-27 頁】│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32│王意淳│盧柏嘉│詐騙集團成│59,989元 │孫心蕾申│107 年11│高雄市岡│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王意淳)帳戶000-0000000-00000│
│(│ │等 │員於107 年│ │設之第一│月13日20│山區民有│共同詐欺取財罪,│ 0存摺照片影本共二張【追警卷第8│
│即│ │ │11月13日20│ │銀行帳號│時53分起│路68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9頁】 │
│追│ │ │時5 分許,│ │000-0000│至同日稍│岡山郵局│月。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加│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 │晚止 │」 │ │ 表共二份【追警卷第90頁】 │
│起│ │ │購物平台之│ │號帳戶 │ │ │ │3.107年11月13-21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訴│ │ │員工設定錯│ │ │ │ │ │ 細表一份【追警卷第2 頁】 │
│書│ │ │誤郵局扣款│ │ │ │ │ │4.107年11月13日高雄市岡山區民有 │
│附│ │ │云云 │ │ │ │ │ │ 路68號(民有郵局)提款監視器影│
│表│ │ │ │ │ │ │ │ │ 像擷取照片共四張【追警卷第127 │
│編│ │ │ │ │ │ │ │ │ -12 8 頁】 │
│號│ │ │ │ │ │ │ │ │5.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108 年4 月│
│3 │ │ │ │ │ │ │ │ │ 12日一花蓮字第85號函暨(孫心蕾│
│部│ │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
│分│ │ │ │ │ │ │ │ │ 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0│
│)│ │ │ │ │ │ │ │ │ 7 年11月1 日-30 日)各一份【追│
│ │ │ │ │ │ │ │ │ │ 偵一卷第29-39 頁】 │
├─┼───┼───┼─────┼─────┼────┼────┼────┼────────┼────────────────┤
│33│張筑 │盧柏嘉│詐騙集團成│33,048元 │陳品方申│107 年11│高雄市岡│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 │員於107 年│ │設之國泰│月21日19│山區岡山│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共二份【追警卷第141 頁】 │
│即│ │ │11月21日18│ │世華銀行│時29分起│路275 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107年11月13-21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追│ │ │時39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第一銀│月。 │ 細表一份【追警卷第2 頁】 │
│加│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晚止 │行」 │ │3.107年11月21日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起│ │ │購物平台之│ │0000號帳│ │ │ │ 路275 號(第一銀行)提款監視影│
│訴│ │ │員工設定錯│ │戶 │ │ │ │ 像擷取照片、被告穿著比對照片共│
│書│ │ │誤農會扣款│ │ │ │ │ │ 四張【追警卷第56、60頁】 │
│附│ │ │云云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
│表│ │ │ │ │ │ │ │ │ 108 年4 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編│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陳品方)013-│
│號│ │ │ │ │ │ │ │ │ 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歷史交│
│4 │ │ │ │ │ │ │ │ │ 易明細表(107 年11月11日-21 日│
│部│ │ │ │ │ │ │ │ │ )各一份【追偵一卷第61-71 頁】│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34│黃妍婷│盧柏嘉│詐騙集團成│26,123元 │陳品方申│107 年11│高雄市岡│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等 │員於107 年│ │設之國泰│月21日19│山區岡山│共同詐欺取財罪,│ 表一份【追警卷第149 頁】 │
│即│ │ │11月21日17│ │世華銀行│時39分起│路293 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107年11月13-21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追│ │ │時44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彰化銀│月。 │ 細表一份【追警卷第2 頁】 │
│加│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晚止 │行」 │ │3.107年11月21日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起│ │ │購物網站之│ │0000號帳│ │ │ │ 路293 號(彰化銀行)提款監視影│
│訴│ │ │員工設定錯│ │戶 │ │ │ │ 像擷取照片、被告穿著比對照片共│
│書│ │ │誤扣款云云│ │ │ │ │ │ 四張【追警卷第56、59頁】 │
│附│ │ │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
│表│ │ │ │ │ │ │ │ │ 108 年4 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編│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陳品方)000-│
│號│ │ │ │ │ │ │ │ │ 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歷史交│
│5 │ │ │ │ │ │ │ │ │ 易明細表(107 年11月11日-21 日│
│部│ │ │ │ │ │ │ │ │ )各一份【追偵一卷第61-71 頁】│
│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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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程筱喻│盧柏嘉│詐騙集團成│29,985元 │蔡雅庭申│107 年11│不詳 │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
│(│ │等 │員於107 年│ │設之華南│月16日17│ │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張【追偵二卷第31頁】 │
│即│ │ │11月16日17│ │商業銀行│時52分起│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
│追│ │ │時34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 │月。 │ 8 年4 月10日營清字第1080037174│
│加│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晚止 │ │ │ 號函暨(蔡雅庭)帳戶0000000000│
│起│ │ │購物平台之│ │0000 號 │ │ │ │ 00 號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 │
│訴│ │ │員工設定錯│ │帳戶 │ │ │ │ (107 年11月16日)各一份【偵一│
│書│ │ │誤郵局扣款│ │ │ │ │ │ 卷第41-49 頁】 │
│附│ │ │云云 │ │ │ │ │ │ │
│表│ │ │ │ │ │ │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6 │ │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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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梁家俊│盧柏嘉│詐騙集團成│25,246元 │蔡雅庭申│107 年11│高雄市岡│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107年11月13-21日詐騙帳戶提款明│
│(│ │等 │員於107 年│ │設之華南│月16日18│山區中山│共同詐欺取財罪,│ 細表一份【追警卷第2 頁】 │
│即│ │ │11月16日17│ │商業銀行│時47分起│北路12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
│追│ │ │時57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合作金│月。 │ 8 年4 月10日營清字第1080037174│
│加│ │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晚止 │庫」 │ │ 號函暨(蔡雅庭)帳戶0000000000│
│起│ │ │購物平台之│ │0000號帳│ │ │ │ 00 號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 │
│訴│ │ │員工設定錯│ │戶 │ │ │ │ (107 年11月16日)各一份【追一│
│書│ │ │誤扣款云云│ │ │ │ │ │ 卷第41-49 頁】 │
│附│ │ │ │ │ │ │ │ │ │
│表│ │ │ │ │ │ │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7 │ │ │ │ │ │ │ │ │ │
│部│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37│戴廷澤│盧柏嘉│詐騙集團成│28,123元 │陳品方申│107 年11│高雄市岡│盧柏嘉犯三人以上│1.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一份【併3936警│
│(│ │等 │員於107 年│ │設之永豐│月21日20│山區平和│共同詐欺取財罪,│ 卷第57頁】 │
│即│註:即│ │11月21日19│ │商業銀行│時2 分起│路65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詐欺案(車手)提領現款之犯罪事│
│言│臺灣橋│ │時20分許,│ │帳號000-│至同日稍│岡山平和│月。 │ 實一覽表【併14494 警卷第2 頁】│
│詞│頭地方│ │佯稱因網路│ │00000000│晚止 │路郵局」│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 年3 月13│
│追│檢察署│ │購物平台之│ │000000號│ │ │ │ 日作心詢字第1090310117號金融資│
│加│108 年│ │員工設定錯│ │帳戶 │ │ │ │ 料查詢回覆函暨(陳品方)帳戶00│
│起│度偵字│ │誤扣款云云│ │ │ │ │ │ 0-00000000000000往來交易明細(│
│訴│第3936│ │ │ │ │ │ │ │ 107 年11月1 日-11 月30日) 一份│
│部│號移送│ │ │ │ │ │ │ │ 【院二卷第289-293 頁】 │
│分│併辦附│ │ │ │ │ │ │ │4.107年11月21日提款現場監視器影 │
│)│表編號│ │ │ │ │ │ │ │ 像擷取照片共二張【併14494 警卷│
│ │1 部分│ │ │ │ │ │ │ │ 第55頁】 │
│ │、臺灣│ │ │ │ │ │ │ │ │
│ │高雄地│ │ │ │ │ │ │ │ │
│ │方檢察│ │ │ │ │ │ │ │ │
│ │署108 │ │ │ │ │ │ │ │ │
│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14│ │ │ │ │ │ │ │ │
│ │494 號│ │ │ │ │ │ │ │ │
│ │移送併│ │ │ │ │ │ │ │ │
│ │辦附表│ │ │ │ │ │ │ │ │
│ │編號1 │ │ │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備註: │
│1.起訴書係指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4 號之起訴書案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2093 號、108 年度偵字第158 、2085、26 │
│ 77、2880、4023、4490、5578號) │
│2.追加起訴書係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2號之追加起訴書案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494號) │
└──────────────────────────────────────────────────────────────┘
【附表二】
┌─┬─────────────────┬─────┐
│編│物品名稱 │數量 │
│號│ │ │
├─┼─────────────────┼─────┤
│1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1 支 │
│ │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1 枚) │ │
├─┼─────────────────┼─────┤
│2 │永豐銀行金融提款卡(帳號:00000000│1 張 │
│ │000000號) │ │
│ │ │ │
├─┼─────────────────┼─────┤
│3 │新光銀行金融提款卡(帳號:00000000│1 張 │
│ │00000 號) │ │
│ │ │ │
├─┼─────────────────┼─────┤
│4 │元大銀行金融提款卡(帳號:00000000│1 張 │
│ │000000號) │ │
│ │ │ │
├─┼─────────────────┼─────┤
│5 │現金 │新臺幣 │
│ │ │60,000 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件】卷宗標目
108年度訴字第214號、(追加)109年度訴字第112號詐欺案┌──────────────────────────────────────────┐
│108年度訴字第214號 │
├──┬───────────────────────────────┬───────┤
│編號│卷宗名稱 │簡稱 │
├──┼───────────────────────────────┼───────┤
│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5字第10772955700號卷 │警一卷 │
├──┼───────────────────────────────┼───────┤
│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773435600號卷 │警二卷 │
├──┼───────────────────────────────┼───────┤
│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870147800號卷 │警三卷 │
├──┼───────────────────────────────┼───────┤
│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870160900號卷 │警四卷 │
├──┼───────────────────────────────┼───────┤
│ 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0169600號卷 │警五卷 │
├──┼───────────────────────────────┼───────┤
│ 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0270400號卷 │警六卷 │
├──┼───────────────────────────────┼───────┤
│ 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0377800號卷一 │警七卷 │
├──┼───────────────────────────────┼───────┤
│ 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0377800號卷二 │警八卷 │
├──┼───────────────────────────────┼───────┤
│ 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0377800號卷三 │警九卷 │
├──┼───────────────────────────────┼───────┤
│ 1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870410200號卷一 │警十卷 │
├──┼───────────────────────────────┼───────┤
│ 1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22093號卷 │偵一卷 │
├──┼───────────────────────────────┼───────┤
│ 1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58號卷 │偵二卷 │
├──┼───────────────────────────────┼───────┤
│ 1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2085號卷 │偵三卷 │
├──┼───────────────────────────────┼───────┤
│ 1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2677號卷 │偵四卷 │
├──┼───────────────────────────────┼───────┤
│ 1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4023號卷 │偵五卷 │
├──┼───────────────────────────────┼───────┤
│ 1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4490號卷 │偵六卷 │
├──┼───────────────────────────────┼───────┤
│ 17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670號卷 │併6318偵一卷 │
├──┼───────────────────────────────┼───────┤
│ 18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他字第1122號卷 │併6318偵二卷 │
├──┼───────────────────────────────┼───────┤
│ 1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772357900號卷 │併3936警卷 │
├──┼───────────────────────────────┼───────┤
│ 20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他字第370號卷 │併3936偵一卷 │
├──┼───────────────────────────────┼───────┤
│ 21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3936號卷 │併3936偵二卷 │
├──┼───────────────────────────────┼───────┤
│ 2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773400500號卷 │併14494警卷 │
├──┼───────────────────────────────┼───────┤
│ 2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4494號卷 │併14494偵卷 │
├──┼───────────────────────────────┼───────┤
│ 2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羈字第598號卷 │押一卷 │
├──┼───────────────────────────────┼───────┤
│ 2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羈字第46號卷 │押二卷 │
├──┼───────────────────────────────┼───────┤
│ 2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偵聲字第62號卷 │押三卷 │
├──┼───────────────────────────────┼───────┤
│ 2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4號卷一 │院一卷 │
├──┼───────────────────────────────┼───────┤
│ 2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4號卷二 │院二卷 │
└──┴───────────────────────────────┴───────┘
┌──────────────────────────────────────────┐
│109年度訴字第112號案【卷宗標目】 │
├──┬───────────────────────────────┬───────┤
│編號│卷宗名稱 │簡稱 │
├──┼───────────────────────────────┼───────┤
│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773400500號卷 │追警卷 │
├──┼───────────────────────────────┼───────┤
│ 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他字第1018號卷 │追偵一卷 │
├──┼───────────────────────────────┼───────┤
│ 3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5328號卷 │追偵二卷 │
├──┼───────────────────────────────┼───────┤
│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4494號卷 │追偵三卷 │
├──┼───────────────────────────────┼───────┤
│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2號卷 │追院一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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