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金鵬
選任辯護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朱田江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陳怡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金鵬、朱田江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洪金鵬、朱田江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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