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訴,50,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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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勇祥




義務辯護人 楊承翰律師
被 告 孫俊偉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於108 年8 月19日移送併辦,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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