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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扣押人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
定代理人兼
被 告 黃枝樹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黃枝樹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偵字10564號、107年偵字1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八筆土地,准予設定各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金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債權人即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理 由
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10564號、107年偵字11738號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枝樹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見發公司)、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易速達公司)、大鵬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鵬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黃枝樹明知見發公司未購入足量之合格電動機車電池,竟基於詐欺犯意,將見發公司生產而未搭配合格電池之電動機車,虛偽販賣予易速達公司等多人,並向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簡稱:工研院)、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簡稱: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簡稱: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行政院環保署)等單位,請領補助款,涉犯詐欺取財等罪,現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案件審理,核先敘明。
二、按:
㈠、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4項、第6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扣押不動產,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並具禁止處分之效力。
㈡、不動產經扣押登記後,於撤銷扣押前,得否經法院裁定准許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刑事訴訟法雖無直接明文規定。
但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同法第142條之1第1項亦規定:「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
,且該條之立法理由略為:「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實均賦予法院為符合扣押之目的,得以裁定就扣押物為適當處分之權限。
為此,為保全沒收或追徵而扣押之不動產,於撤銷扣押前,法院應得於不違背扣押目的之範圍,依扣押物所有權人及檢察官起訴所指主要被害人之約定與意願,裁定准許設定抵押權予被害人。
三、經查:
㈠、本案於被告黃枝樹之偵查期間,檢察官以有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必要,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一所示見發公司所有之土地。
經本院審酌後,於107年6月12日以107年聲扣字13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准予扣押附表一所示見發公司所有之八筆土地。
再經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函請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詳附表一)。
㈡、被告黃枝樹經起訴後,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黃枝樹、見發公司、易速達公司,與提供補助款之工研院、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經本院調解成立。
並均以「附表一所示見發公司所有經扣押之八筆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工研院、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為調解成立之條件(詳附表三編號1至4)。
㈢、酌以「依附表三之調解筆錄,以前揭經扣押之見發公司八筆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提供本案補助款之工研院、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與「為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而扣押附表一所示八筆土地」之目的相符,應屬適當。
及就以扣押物設定抵押權予附民原告,檢察官亦稱無意見(院一卷307頁)。
稽諸前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雖准許設定如主文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但並未撤銷扣押。
即本院107年聲扣字13號裁定就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效力仍存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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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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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地 號 │面 積│權利│土 地 登 記 │所有權人│
│號│ │平方公尺│範圍│謄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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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東縣○○鎮○○段000號 │ 23.11 │全部│院二卷311至313頁│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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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屏東縣○○鎮○○段000號 │ 63.20 │全部│院二卷315至317頁│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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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屏東縣○○鎮○○段000號 │3885.37 │全部│院二卷275至279頁│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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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屏東縣○○鎮○○段000號 │ 1.83 │全部│院二卷281至285頁│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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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屏東縣○○鎮○○段000號 │ 12.20 │全部│院二卷287至291頁│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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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屏東縣○○鎮○○段000號 │ 145.09 │全部│院二卷293至297頁│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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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屏東縣○○鎮○○段000號 │ 242.33 │全部│院二卷299至303頁│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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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屏東縣○○鎮○○段000號 │ 53.77 │全部│院二卷305至309頁│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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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開八筆不動產,經本院裁定扣押及執行扣押情形: │
│一、本院107年聲扣字13號裁定,扣押上開八筆不動產(院二卷73至76頁裁定)。 │
│二、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依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年6月15日調南機防│
│ 字第10776524130號函,於107年6月15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相關證物如下: │
│1、院二卷275、281、287、293、299、305、311、315頁,登記謄本。 │
│2、院二卷57頁,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年6月25日調南機防字0000000000│
│ 0號函。 │
│3、院二卷59至67頁,東港地政事務107年6月19日屏港地一字000000000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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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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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債 權 人│准予設定最高│本院之調解筆錄及案號 │
│號│ │限額抵押權金│ │
│ │ │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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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團法人工業技術│1492萬3200元│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0號109年3月20日 │
│ │研究院 │ │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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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東縣環境保護局│624萬1792元 │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56號109年5月22日│
│ │ │ │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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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548萬6655元│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14號109年5月22日│
│ │ │ │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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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8萬7000元│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73號109年5月22日│
│ │ │ │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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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相關之調解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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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院108年附民字70號,109年3月20日調解筆錄之內容: │院三卷65-67頁 │
│、│一、相對人黃枝樹、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
│財│ 相對人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除前已於調解期│ │
│團│ 日前給付完畢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外,願再│ │
│法│ 連帶返還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因系爭案件│ │
│人│ 所涉補助款計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叁萬陸仟元。 │ │
│工│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如下: │ │
│業│ 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給付日期分別│ │
│技│ 為: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5日止,│ │
│術│ 共分為28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 │
│研│ 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3 │ │
│究│ 年6月15日止,共分為23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 │ │
│院│ 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元;113年7月15日前給│ │
│ │ 付壹拾萬陸仟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 │
│ │ 全部到期,另給付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壹佰萬元│ │
│ │ 違約金。 │ │
│ │三、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八筆土地供│ │
│ │ 擔保屏東縣東港鎮鎮東新段784、814、815、816、81│ │
│ │ 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 │
│ │ 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壹仟肆佰玖拾貳萬叁仟貳佰元予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 │
│ │ 技術研究院。 │ │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 │
│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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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院108年附民字356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 │院三卷301-302頁 │
│、│一、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枝樹願連帶返│ │
│臺│ 還聲請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 │
│東│ 叁萬零伍佰元。 │ │
│縣│二、給付方式如下: │ │
│環│㈠、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前給付壹拾貳萬捌仟元。 │ │
│境│㈡、餘款伍佰陸拾萬貳仟伍佰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 │
│保│ 請人指定帳戶,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起至民│ │
│護│ 國112年7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 │
│局│ 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民│ │
│ │ 國114年6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 │
│ │ 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最後一期於114年7月15│ │
│ │ 日前給付肆拾壹萬捌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 │
│ │ 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給付聲請人捌拾柒萬壹仟│ │
│ │ 貳佰玖拾貳元之違約金。 │ │
│ │三、相對人黃枝樹及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願│ │
│ │ 以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下列八筆│ │
│ │ 土地供擔保「屏東縣東港鎮鎮東新段784、814、815 │ │
│ │ 、816、81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東港鎮新孝 │ │
│ │ 段964、965地號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 │
│ │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陸佰貳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予│ │
│ │ 聲請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 │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 │
│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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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院108年附民字414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 │院三卷303-304頁 │
│、│一、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易速達休│ │
│花│ 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枝樹願連帶返還聲請人行政│ │
│蓮│ 院環境保護署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肆拾肆萬壹仟│ │
│縣│ 捌佰元。 │ │
│環│二、給付方式如下: │ │
│境│㈠、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前給付叁拾萬元。 │ │
│保│㈡、餘款壹仟叁佰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元,以匯款方式分期│ │
│護│ 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 │
│局│ 起至民國112年7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 │
│ │ 15日前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 │
│ │ 起至民國114年6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 │
│ │ 15日前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最後一期於114年7月15│ │
│ │ 日前給付玖拾玖萬壹仟捌佰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 │
│ │ 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給付聲請人貳佰肆萬肆仟│ │
│ │ 捌佰伍拾伍元之違約金。 │ │
│ │三、相對人黃枝樹及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願│ │
│ │ 以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下列八筆│ │
│ │ 土地供擔保「屏東縣東港鎮鎮東新段784、814、815 │ │
│ │ 、816、81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東港鎮新孝 │ │
│ │ 段964、965地號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 │
│ │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壹仟伍佰肆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伍│ │
│ │ 元予聲請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 │
│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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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院108年附民字373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 │院三卷305-306頁 │
│、│一、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易速達休│ │
│行│ 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枝樹願連帶返還聲請人行政│ │
│政│ 院環境保護署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 │ │
│院│二、給付方式如下: │ │
│環│㈠、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前給付叁拾萬元。 │ │
│境│㈡、餘款柒佰柒拾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 │
│保│ 帳戶,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 │ │
│護│ 7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 │ │
│署│ 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6│ │
│ │ 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 │
│ │ 幣壹拾伍萬元;最後一期於114年7月15日前給付柒拾│ │
│ │ 伍萬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 │ ,另給付聲請人壹佰壹拾伍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違約│ │
│ │ 金。 │ │
│ │三、相對人黃枝樹及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願│ │
│ │ 以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下列八筆│ │
│ │ 土地供擔保「屏東縣東港鎮鎮東新段784、814、815 │ │
│ │ 、816、81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東港鎮新孝 │ │
│ │ 段964、965地號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 │
│ │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壹仟玖拾捌萬柒仟元予聲請人行政│ │
│ │ 院環境保護署。 │ │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 │
│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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