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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美君
指定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18號、第5039號、第5116號、第5117號、第7946號、第10200 號、第175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美君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柯美君之父柯順和於本院審理期間具狀陳報被告因急性腦出血病症而於民國109年2 月17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手術治療,然術後有神智不清、胡言亂語等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並檢附被告經診斷患有「左側急性自發性腦出血」病症之證明書,此有柯順和109 年3 月10日陳報狀及被告診斷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64號卷之一第469 至471 頁)。
嗣經本院就被告上開病情函詢長庚醫院,該院回覆略為:「被告於109 年2 月17日至本院急診住院,診斷為左側急性自發性腦出血,經治療後於同年3 月3 日出院,改門診追蹤;
被告最近乙次回診日期為同年6 月4 日,其生命徵象穩定,惟有反應遲鈍、輕微構音障礙及記憶力受損之症狀,又被告同年5 月29日接受神經行為測驗,結果顯示輕度失智症合併記憶障礙、語言障礙、抽象思考及注意力障礙,推測其可能無法順利完成應訊之過程」等語,有該院109 年6 月30日長庚院高字第1090650401號函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64 號卷之二第193 頁),足徵被告之心智與精神已有失智、無法清楚記憶、對應答反應遲鈍,且語言及思考能力均受損之情形,衡情已無法確實理解本院訊問之問題而為實質有效之答辯。
綜上,本院認被告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所稱心神喪失之程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二、至同案被告胡正元等10人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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