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重訴,5,2019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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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晉銘



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晉銘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晉銘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認被告面對將來可能遭受重刑之宣告,確有相當理由有規避刑責而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再考量本件被告所侵害之法益重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為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衡量國家刑罰權之保全必要,以及侵害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程度,認為羈押被告應符合比例原則,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1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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