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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簡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重原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審金訴字第三十九號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被告黃重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以108 年度金簡字第92號審理)。
嗣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自應撤銷原裁定,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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