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附民,126,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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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廖學輝
被 告 蔡東城(原名蔡博任)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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