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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葉淑琴
被 告 趙元屏
上列被告趙元屏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趙元屏部分(被告顏俊旻部分待通緝到案後另行處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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