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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陳正喜
被 告 夏進惠
被 告 夏世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夏進惠、夏世昌因竊盜之刑事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94號),經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原告先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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