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附民,286,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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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原 告 王佛生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李玉雯律師
被 告 周忠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2 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539 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周忠誠無罪在案,茲因原告王佛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本院審理時已表示,若本件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蔣文宣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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