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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薛由良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周南宏律師
被 告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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