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附民,400,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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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蔡怡靖

被 告 劉同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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