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王怡媗
訴訟代理人 施羽ㄏ
被 告 黃彥期
許洺瑝
盧柏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彥期、許洺煌及盧柏嘉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彥期、許洺煌及盧柏嘉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被告李尚霖、陳柏翔部分,因其等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其等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