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附民,490,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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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原 告 溫秀蘭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蔡文志

蔣政佑

李景仁
楊昆霖
被 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俊賢
楊李純如

上列被告等人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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