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附民,541,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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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張慶豐
被 告 蔡博凱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執行羈押)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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