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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浩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80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75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徐浩人為網路直播主,其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凌晨零時45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之住處上網直播網路遊戲「傳說對決」時,因與告訴人張絜絨於玩該遊戲時起糾紛,被告竟在直播平台上用「Yar-混分型菁英」帳號,先開啟告訴人於遊戲上所留之帳號「頑固的肉鬆」會員資料,而在遊戲畫面中單獨出現其包括相片、場次、勝率、被讚、英雄、造型、公會/ 職位等欄位之個人資料,並同時口出「幹,他媽人犯賤,四十九點七是在那邊跩三小」等語辱罵告訴人。
告訴人不甘受辱,乃節錄網路遭辱罵影音檔報警查辦,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本案繫屬後,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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