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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佳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佳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佳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8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 號裁定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1 、3 至2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於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4 罪,固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19 號、第15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 月確定,另所犯如附表編號7 至25所示之19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5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再所犯如附表編號26至28所示之3 罪,亦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3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然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28罪之應執行刑。
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28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8 年2 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8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宣告刑,加上附表編號3至6 、7 至25、26至28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2年8 月)。
準此,爰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8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部分,固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未逾6 個月,本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 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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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民國)├─────┬────┼─────┬────┤
│ │ │ │ │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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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有期徒刑8 │107 年12│臺灣橋頭地│108 年5 │臺灣橋頭地│108 年5 │
│ │危害│月 │月13日 │方法院108 │月9 日 │方法院108 │月28日 │
│ │防制│ │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 │ │第205 號 │ │第205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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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有期徒刑4 │107 年12│臺灣橋頭地│108 年5 │臺灣橋頭地│108 年5 │
│ │危害│月,如易科│月13日 │方法院108 │月9 日 │方法院108 │月28日 │
│ │防制│罰金,以新│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臺幣1000元│ │第205 號 │ │第205 號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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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有期徒刑8 │107 年4 │臺灣橋頭地│108 年7 │臺灣橋頭地│108 年8 │
│ │危害│年8 月 │月28日 │方法院108 │月30日 │方法院108 │月27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119、157 │ │119、157 │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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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有期徒刑3 │107 年11│臺灣橋頭地│108 年7 │臺灣橋頭地│108 年8 │
│ │危害│年8 月 │月23日 │方法院108 │月30日 │方法院108 │月27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119、157 │ │119、157 │ │
│ │ │ │ │號 │ │號 │ │
├─┼──┼─────┼────┼─────┼────┼─────┼────┤
│5 │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11│臺灣橋頭地│108 年7 │臺灣橋頭地│108 年8 │
│ │危害│年8 月 │月28日 │方法院108 │月30日 │方法院108 │月27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119、157 │ │119、157 │ │
│ │ │ │ │號 │ │號 │ │
├─┼──┼─────┼────┼─────┼────┼─────┼────┤
│6 │毒品│有期徒刑3 │107 年12│臺灣橋頭地│108 年7 │臺灣橋頭地│108 年8 │
│ │危害│年8 月 │月13日 │方法院108 │月30日 │方法院108 │月27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119、157 │ │119、157 │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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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毒品│有期徒刑8 │107 年7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2 月 │月25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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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毒品│有期徒刑8 │107 年7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2 月 │月29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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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8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10月 │月1 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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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8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10月 │月4 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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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8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10月 │月23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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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毒品│有期徒刑8 │107 年10│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2 月 │月21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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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毒品│有期徒刑3 │107 年8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8 月 │月13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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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9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10月 │月2 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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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9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10月 │月15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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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10│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10月 │月3 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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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11│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10月 │月13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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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9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8 月 │月14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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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11│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8 月 │月9 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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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11│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8 月 │月16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
│21│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11│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8 月 │月30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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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8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8 月 │31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
│23│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9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8 月 │月3 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
│24│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9 │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8 月 │月20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
│25│毒品│有期徒刑7 │107 年10│臺灣臺南地│108 年12│臺灣臺南地│109 年1 │
│ │危害│年8 月 │月3 日 │方法院108 │月11日 │方法院108 │月6 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854 號 │ │85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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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毒品│有期徒刑8 │107 年12│臺灣高雄地│109 年3 │臺灣高雄地│109 年4 │
│ │危害│年2 月 │月9 日 │方法院108 │月25日 │方法院108 │月22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435 號 │ │435 號 │ │
├─┼──┼─────┼────┼─────┼────┼─────┼────┤
│27│毒品│有期徒刑8 │107 年12│臺灣高雄地│109 年3 │臺灣高雄地│109 年4 │
│ │危害│年2 月 │月10日 │方法院108 │月25日 │方法院108 │月22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435 號 │ │435 號 │ │
├─┼──┼─────┼────┼─────┼────┼─────┼────┤
│28│毒品│有期徒刑8 │107 年12│臺灣高雄地│109 年3 │臺灣高雄地│109 年4 │
│ │危害│年2 月 │月14日 │方法院108 │月25日 │方法院108 │月22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435 號 │ │435 號 │ │
├─┼──┴─────┴────┴─────┴────┴─────┴────┤
│備│1.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宣告刑,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19、157│
│註│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 月確定。 │
│ │2.附表編號7 至25所示之宣告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854 號刑│
│ │ 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 │
│ │3.附表編號26至28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35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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