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單禁沒,20,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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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壹零玖公克,含包裝袋共貳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貳伍玖公克,含包裝袋共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志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 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088 公克、0.021 公克,均含包裝袋)及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118 公克、0.141 公克,均含包裝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各1 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及白色結晶2 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11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6411 號、108 年1 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7096 號、108 年4 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98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3794號卷第45頁、107 年度偵字第22851 號卷第41頁、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卷第9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共4 只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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