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審交訴,11,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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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宏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3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宏杰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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