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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傑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傑仁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傑仁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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