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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泳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泳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其中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等節,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經核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均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
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09 年5 月25日聲請書1 紙在卷為憑。
是本件聲請經核符合規定,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各次犯行相隔時間、部分犯罪曾定前述應執行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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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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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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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2 年2 月 │有期徒刑2年 │
│ │折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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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0月19日至 │106年12月6日 │107年2月1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3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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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676號 │第22261號 │第22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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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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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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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440號│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
│事實審│ │ │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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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9日 │ 108年07月18日 │ 108年0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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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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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440號│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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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06月19日 │ 108年08月20日 │ 108年08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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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2 至5 所示犯罪,│編號2 至5 所示犯罪,│
│備 註│ │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5年6月。 │期徒刑5年6月。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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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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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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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7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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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5日 │107年8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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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22261號 │第2226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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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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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 │
│事實審│ │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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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07月18日 │ 108年07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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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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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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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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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08月20日 │ 108年08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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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 │ │ │
│ │編號2 至5 所示犯罪,│編號2 至5 所示犯罪,│ │
│ │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5年6月。 │期徒刑5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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