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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隆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政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政隆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1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3 月12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1 年2 月27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6 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399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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