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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錩璿
蕭紹軒(原名梁維峻)
吳延庭
上列被告黃錩璿、蕭紹軒、吳延庭所涉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夏○○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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