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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一獻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一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陳一獻自白犯罪(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被告陳一獻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曾義勝涉犯藥事法等案件部分,因其業經通緝,待緝獲後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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