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訴,171,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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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清山



高義富




潘信和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22721號、109 年度偵字第483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清山、高義富、潘信和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清山、高義富、潘信和(下合稱被告3 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被告3 人均坦承犯行不諱,並有如起訴書所載證據可資佐證,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通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被告3 人又均有遭通緝之前案紀錄,其中被告高義富更於今年2 月間甫遭本院另案判處重刑(案未確定),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3 人為逃避重罪刑責而有逃亡之虞,核有羈押之原因,並審酌被告3 人於本案係涉犯結夥3 人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危害社會治安情節重大,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9 年3 月19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3 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3 人均為認罪之表示,並有上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3 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本案目前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後續仍有上訴或執行程序待進行,被告3 人對此同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衡以被告3 人之犯罪情節、逃亡可能性等情狀,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為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9 年6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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