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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錢曾素珍
許瀚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張彩淳(原名張菁月)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0樓
蔡文正
陳毅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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