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0,交簡,1841,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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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錢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甘錢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甘錢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交簡字第5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2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犯罪紀錄,竟仍不知戒慎,再度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為警測得每公升1.75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數值甚高,駕車過程中並因而停駛在路中央,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920號
被 告 甘錢來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甘錢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2月4 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10 年6 月16日中午,在高雄市鳳山區某處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23分前某時,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7時23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停駛在路中央,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7時44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甘錢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75毫克,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甘錢來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結果、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結果、110 報案紀錄單各1 份、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及現場照片2 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鄧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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