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0,醫易,1,2022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醫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偉仁



選任辯護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醫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偉仁任職於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之國軍高雄總醫院,擔任骨科主治醫師乙職,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

緣告訴人傅明沛於民國108年1月3日因右膝增生腫瘤前往上開醫院門診,由被告負責診治、安排X光攝影檢查,並於同年月29日安排右膝核磁共振攝影檢查(MRI),被告於同年2月12日替告訴人複診、判讀上開核磁共振攝影檢查影像時,本應注意該腫瘤影像測量實際大小為33×27×19毫米立方,腫瘤下端、上端皆有「蒂」(stalk)狀結構,依文獻報告及教科書所載,此型態腫瘤以神經瘤之可能性最大,且神經瘤中又以神經鞘瘤可能性最大,應向告訴人告以上開可能性,並由告訴人在患處之醫療資訊對等、充分揭露下,與醫師共同討論、選擇「保守治療觀察」、「以逐步剝離手法,盡可能保持上下兩端神經纖維完整性,若仍無法順利摘除,寧可不摘除,藉以避免神經損壞之後遺症」等適切之治療方針,避免逕行切除患處腫瘤造成神經損壞等難以回復之後遺症,依該醫院醫療技術、水準及設備等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殊未注意及此,錯誤判讀該患處腫瘤為軟組織瘤或脂肪瘤,於同年5月6日貿然進行「軟組織瘤良性腫瘤切除術」,復於術中確認該腫瘤侵犯神經,乃屬神經鞘瘤後,未以逐步剝離手法,盡可能保持上下兩端神經纖維完整性,逕將腫瘤兩端截斷摘除,致右腿腓骨頭上方2公分處腓總神經完全損傷。

嗣告訴人術後發生腳麻、無力等併發症,另至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治療接受右側腓總神經顯微手術神經移植及肌腱轉位手術,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