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0,附民,368,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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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黃淑惠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蔡政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蔡政融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蔡政融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另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繳納訴訟費用,本院無庸審酌。

至原告另對被告蔡文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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