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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陳芳玲
被 告 蔡來枝
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訴字5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42萬3081元之附帶民事訴訟(傷害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就傷害部分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於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主張因被告誣告、妨害名譽而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賠償合計40萬元及利息部分(誣告、妨害名譽各賠償20萬元,即182萬3081元減142萬3081元),另經本院判決駁回,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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