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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陳柏菁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被 告 陳蔓瑄
林依玲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上列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其中被告陳蔓瑄為刑事部分被告,被告林依玲經原告主張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嗣被告陳蔓瑄雖由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是本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全部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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