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0,附民,59,202207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羅玉春
被 告 吳靜怡

郭宏深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
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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