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0,附民,641,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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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原 告 徐玉蕙(地址詳卷)
被 告 吳平平(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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