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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12號
原 告 曾俊男
被 告 許妍溱
邱政嘉
上列被告許妍溱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255號),經原告對之及應負連帶責任之被告邱政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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