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曾麗君
被 告 簡士翔
簡彤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