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交簡附民,161,2022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黃雅珍


被 告 黃順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9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