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AV000-A109181(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AV000-000000A(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AV000-A109181B(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