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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557號、111年度偵字第1176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世宏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15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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