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原金訴,22,2024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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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小萍



義務辯護人 黃懷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996號、111年度偵字第4403號、第6846號、第9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小萍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小萍明知國內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作為渠等向不特定人遂行詐騙行為之匯款工具,以逃避偵查機關追查,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與不熟識之人,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不法使用,竟基於縱有人持其所提供之帳戶作詐騙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北斗交流道之統一超商,將其名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同案被告李盈儒(所涉犯嫌另行審結)使用。

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聯繫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潘永歷等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潘永歷等人依照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中,同案被告李盈儒、蕭志勇(所涉犯嫌另行審結)再予以領取詐欺贓款、收水或將詐欺贓款買賣虛擬貨幣以洗錢,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小萍前因於110年4月2日或同年月3日19時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斗交流道附近之彰化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金順利門市前,將所申辦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不詳姓名年籍、自稱「李盈儒」之成年人,嗣上開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利用該帳戶詐欺告訴人李伊晨等人,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17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號、第21號、第22號、第23號、第24號、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28號、第29號、第30號、第31號、第32號、第33號、111年度偵字第237號、第577號、第1478號、第2228號提起公訴,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7372號、第4022號、112年度偵字第1223號暨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996號移送併辦,於111年7月4日繫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並經該院於112年5月11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緩刑5年並附條件;

嗣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76號判決撤銷第一審所宣告之緩刑,並駁回其餘上訴而於112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查被告楊小萍於本件起訴書所載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與前案上開判決認定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時間、地點相近,交付對象均為「李盈儒」,且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與前案之被害人均相同(即前案第一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六)、(二十)及(二十四)部分),堪認被告楊小萍於本件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與於前案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應屬同一。

是本件被告楊小萍提供本案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與前案相同之被害人並遂行洗錢,所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嫌,與前案為同一案件,揆諸前揭說明,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本案即不得再行追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被告楊小萍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 遭騙款項金流 1 潘永歷 潘永歷稱於110年4月1日於Line加入「飆股投資交流群」,該詐騙集團以假投資YTP平台買虛擬貨幣ECEC為由施用詐術,致潘永歷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
潘永歷於110年4月7日20時48分、110年4月9日13時46分、110年4月9日13時51分各匯款10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本案帳戶。
2 陳世勲 陳世勲於110年04月7日收到簡訊連結,加入Line名稱Belle表示可指導投資股票,後詐騙集團以假投資YTP平台買虛擬貨幣為由施用詐術,致陳世勳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
陳世勲於110年4月7日22時51分匯款2萬元至本案帳戶。
3 顏瑩筠 顏瑩筠於000年0月間收到簡訊連結,加入Line名稱Andy李,表示可指導投資股票,後詐騙集團以假投資YTP平台買虛擬貨幣YTP, ECEC為由施用詐術,致顏瑩筠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
顏瑩筠於110年4月9日15時18分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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