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禁沒,205,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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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榮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附表編號26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榮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6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惟供施用所用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上開判決宣告沒收,亦未經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49號判決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6至2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因施用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檢察官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隨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向本院起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2號),另就施用毒品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3649號)。

嗣販賣毒品部分經本院判決及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49號)判決略以: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物,供稱安非他命毒品是其自己要施用,電子磅秤2個、分裝袋1包、分裝勺1支均係供其分裝施用之毒品所用等語,致未於該案判決中併予諭知沒收銷燬,然其同日遭查獲之施用行為,業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649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可憑。

是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如附表所示之物所依附之原裁判(即108年度簡字第3649號),既未及諭知沒收銷燬而告確定,檢察官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自屬有據。

㈡而本件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物白色結晶25包,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詳如附表所示),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附表編號26至28所示之物電子磅秤2個、分裝袋1包、分裝勺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2號卷一第129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一卷第151至163頁)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由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已如前述,而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

準此,檢察官依前揭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就附表編號26至28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28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2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4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415號卷第81至91頁)、同署108年度安保字第97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415號卷第41至44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115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58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275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72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15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116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134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22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91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488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210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393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74公克) 1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74公克) 1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11公克) 17、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82公克) 18、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276公克) 19、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304公克) 20、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檢體用罄) 2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217公克) 2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19公克) 2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190公克) 2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169公克) 2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052公克) 26、 電子磅秤 2個 同署108年度檢管字第246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8年度偵字第14415號卷第45頁) 27、 分裝袋 1包 28、 分裝勺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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