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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智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77號、第1800號、第2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件被告於110年8月4日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45號、第3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而本件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就此部分,雖誤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復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均有未洽,然經核其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並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 鑑定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 1 海洛因 (含包裝袋) 2包 (驗餘淨重合計0.3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1240號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45號卷第149頁) 110年度毒保字第210號 2 海洛因 (含包裝袋) 2包 (驗餘淨重合計9.62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餘淨重17.03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0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45號卷第157頁) 110年度安保字第773號 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餘淨重1.736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餘淨重0.67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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