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禁沒,259,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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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永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伍伍公克,均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壹點零伍壹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永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36號、110年度偵字第14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粉末4包及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合計淨重各如主文所示),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3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3810號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3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5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年度偵字第4798號卷第53頁、第5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然經核其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並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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