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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訓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宗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48號、110年度偵字第15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及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禁物。
又上開毒品雖於檢驗後均檢體用罄,但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仍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書 1、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檢體用罄)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48號卷第5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檢體用罄)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5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48號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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