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禁沒,316,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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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智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驗前毛重零點貳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智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該案扣案之殘渣袋1個(驗前毛重0.274公克),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0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7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殘渣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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