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家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貳個(合計驗前毛重為零點肆捌貳公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家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2包、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2組,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屆滿6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透明殘渣袋2個、玻璃球吸食器2組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4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5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及吸食器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