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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寅仔
黃金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未拆封撲克牌陸副、已拆封撲克牌捌拾貳張、骰子壹包、夾子壹包、橡皮筋壹包、賭資及抽頭金共計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寅仔、黃金月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未拆封撲克牌6副、已拆封撲克牌82張、骰子1包、夾子1包、橡皮筋1包、賭資新臺幣(下同)22,200元及抽頭金7,000元,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寅仔、黃金月前因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4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而扣案未拆封撲克牌6副、已拆封撲克牌82張、骰子1包、夾子1包、橡皮筋1包、賭資22,200元及抽頭金7,000元,均為被告盧寅仔所有,並分屬其供前述賭博犯行所用之物、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盧寅仔於警詢、偵查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4至6頁、110年度偵字第8403號卷第40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黃金月、證人即賭客呂彥澄、張依蘋、鄧紅娥、方林淑戀、李張月美、邱麗娟、洪孟女、李鳳月於警詢之證述均相符(見警卷第12、14、20、38、56、62、112、124、148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69至173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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