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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仟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仟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3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見警卷第47至48、62、53至54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警卷第23至27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中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指甲貼 110件(含員警蒐證購得3件) 2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圖樣之指甲貼 55件 3 現金(新臺幣)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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