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聲沒,87,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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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豪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即附表二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豪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780元,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被告販賣仿冒品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7年2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2月25日為警查獲日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4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各該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等物品(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載),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等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及日商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其中譯本1份(見警卷第100至109頁、第117至118頁、第121頁、第125至128頁、第130至133頁、第134至15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現金新臺幣78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19至23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綜上所述,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編號1至2「SNOOPY包包4件、SNOOPY鑰匙圈2件」,聲請人雖亦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沒收,然此部分因數量未達商標權人要求(500件),故不予提供鑑定而無法證明屬於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152頁)在卷可考,另附表二所示之編號3「貼紙17張」係為證明商品係屬被告所經營商店之物,為被告警詢時供述在卷(見警卷第3頁),是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既非屬於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亦非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示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或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一】本案應諭知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包包 12件(含蒐證時所扣得1件)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TINY CHUM商標包包 3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鑰匙圈 9件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收納盒 1件 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DEAR DANIEL商標收納盒 1件 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包包 8件 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babycinnamon(大耳狗)商標包包 4件 8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Little Twin Stars商標包包 9件(含蒐證時所扣得1件) 9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CONY)商標鑰匙圈 3件 10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包包 2件 11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筆袋 4件 12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鑰匙圈 1件 13 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UA RECORD」商標耳機 6件 14 仿冒日商索尼股份有限公司「SONY」商標耳機 31件 15 現金(新臺幣) 780元
【附表二】不予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SNOOPY包包 4件 2 SNOOPY鑰匙圈 2件 3 貼紙 1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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