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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乃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乃園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經告訴人羅涼嘉具狀撤回告訴,此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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